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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m2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在住宅建筑设计中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 [2006]37号)和《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精神(以下统一简称为:90m2以下中小套型住宅政策),特制定本设计要点。
4.建 筑 设 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 住宅建筑设计应充分反映居民居住行为规律,符合生活方便、合理、舒适、安全、卫生等要求。 4.1.2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4.1.3 住宅建筑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平面布置紧凑,交通路线短捷。 4.1.4 住宅建筑内各功能空间面积应合理适当,应有充分的空间布置家具、设备、设施,满足人体活动的需要,符合人体工效学的要求。 4.1.5住宅建筑层高应根据气候分区、结构选型、采暖方式、人体卫生、心理感受、节约能源、经济合理等因素确定,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现象。 4.1.6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炊事行为和人体卫生行为规律和要求,遵循设备设施集成原则,做到综合、配套、集中、美观。 4.1.7 住宅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空间,宜在不同时间进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使用率。 4.1.8住宅建筑室内空间应能适应家庭结构、生活模式、职业更换等变化进行调整,采用大空间结构体系、可拆装的轻型隔墙和可改动的设备设施等技术予以保证。 4.1.9住宅建筑室内空间应根据需要进行无障碍设计,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居住的安全和方便。 4.1.10 住宅建筑室内应具有良好的日照、采光和通风,积极采用适当的保温、隔热、换气、隔声、光照等技术,提高室内环境的性能。 4.1.11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应采用环保的地方建材,避免环境污染,并提倡推行菜单式精装修,促进产业化。 4.1.12 住宅建筑的立面应避免采用繁琐的装饰和昂贵的建材,提倡简约、朴素的做法。 4.1.13 住宅建筑宜采用多套型的组合单元,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系数,并解决好各套之间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等问题。 4.2住宅套型面积配置 4.2.1住宅套型面积可根据不同居室空间按表4.2.1面积标准进行配置。 表4.2.1 住宅套型面积配置 居住空间数(个) 建筑面积(m2/套) 使用面积(m2/套) 1~2 40~60 30~45 2~3 61~75 46~56 3~4 76~90 57~68 【注】居室包括起居室(厅)和卧室。 4.3套 内 空 间 布 置 4.3.1 套内功能空间宜形状规整,少设或不设异型空间。起居室(厅)、卧室应无明显视线干扰和采光遮挡。 4.3.2套内空间设计应精心组织内部交通,内部各功能空间之间的联系需做到直接、紧凑、方便,少迂回和穿越,并减少交通面积。 4.3.3套内空间宜充分利用,如:利用入户过渡空间、卫生间前室、卧室区过道等上部空间作为吊柜等。 4.3.4 套内空间布置宜根据功能空间使用时间的差异进行复合,可有以下做法:起居厅与餐厅的合用;起居厅与多功能室的合用;餐厅与备餐间的合用;阳台与洗衣空间的合用等。 4.4套内空间尺度与面积 4.4.1套内各功能空间应根据主要家具、设备、设施,人体和操作活动三部分所需面积组成,并进行有机组合,保证该空间面积紧凑合理。 4.4.2 套内空间适宜的尺度与面积见表4.4.2 表4.4.2 套内空间适宜的尺度与面积 功能空间 短边净距(m) 使用面积(m2) 布置家具设备墙面连续长度(m) 起居室(厅) 3.0~3.6 12~16 ≥3.0 主卧室 3.0~3.3 12~14 ≥3.0 双人卧室 2.7~3.0 10~12 ≥3.0 单人卧室 2.4~2.7 6~8 ≥2.5 厨房 1.5~1.8 4~6 ≥2.7 卫生间 1.5~1.8 3~5 ≥2.0 4.4.3 住宅建筑的层高宜为2.8m,不应超过3.0 m,起居室(厅)、卧室净高不宜低于2.4m,厨房、卫生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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