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不能随意转让 2000年,郁某将其单位的集资房卖给了郑女士。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协议,约定由郑女士来交纳房屋集资款,郁某负责将房产证过户给郑女士。后来,郑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及郁某单位的相关规定,交纳了集资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05年,郁某取得房产证后,郑女士找他办理过户手续,但郁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诿。郑女士认为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应该是有效的。郑女士打电话来咨询,如郁某一直不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她该怎么办?

2000年,郁某将其单位的集资房卖给了郑女士。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协议,约定由郑女士来交纳房屋集资款,郁某负责将房产证过户给郑女士。后来,郑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及郁某单位的相关规定,交纳了集资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05年,郁某取得房产证后,郑女士找他办理过户手续,但郁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诿。郑女士认为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应该是有效的。郑女士打电话来咨询,如郁某一直不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她该怎么办?
对此,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萧虹律师认为,郑女士提的那套房,实际上是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销售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而且,即使拥有资格的家庭也不一定最终能实际购买到经济适用房。郁某虽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但他将购买资格通过协议转让给没有购买资格的郑女士,虽然郑女士实际上向郁某单位交纳了购房集资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仍以郁某名义办理的,这实际上已扰乱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他们之间签的协议应属无效合同。不过郑女士为“购房”所支出的费用,郁某应立即返还。  全房新闻,更多看点在首页  |  | 无标题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