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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前须缴住宅“养老金”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一道“清缴令”,要求各开发企业务必于今年4月1日前交纳各企业于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项目所应交纳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否则,国土部门将依法追收滞纳金,并停止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一道“清缴令”,要求各开发企业务必于今年4月1日前交纳各企业于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项目所应交纳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否则,国土部门将依法追收滞纳金,并停止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 这份名为《关于依法申报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通知》中称:“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特各开发企业下达本通知。请各公司于2007年4月1日前,对各自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名称及应缴交的专用基金进行自查,并分别向我局及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住宅)主管部门申报缴交。对逾期不申报缴交的企业,我局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暂停开发经营资质等强制追缴措施。” 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俗称为我市房屋的“养老金”。 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收取和追缴专用基金,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深圳构建的重大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指示我局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穷尽一切手段组织收取和追缴。我市于去年8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已停滞了12年之久的房屋‘养老金’追缴工作。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市已有10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申报缴交了116个住宅项目的专用基金共计7.18亿元,但目前有大量开发商仍未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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