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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杜绝“二房东” 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主管部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二)承租人是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入住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组织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承租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暂住证。(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四)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房屋租赁实行强制备案 呼声甚高的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度也在《办法》中出现。为了对付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税现象,本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由区县房管局负责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据了解,早在1995年5月,建设部就发布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但北京并没有依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2004年开始执行的《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税费。但正因为备案率低,导致缴税的人寥寥无几,使目前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缺口。”我爱我家副总经理胡景晖说。 按《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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