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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天津公积金缴存政策调整◆缴存比例上限最高至15% 缴存额超过7110元要申报 ◆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5%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7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布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9%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0%。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到15%,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7110元。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申请提高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职工以超过2006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110元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70元。2006年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70元,单位核定的职工(包括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670元的,以670元为缴存基数。 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按原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缴存比例。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的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同时要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单位办理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同时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年检合格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2007年2月1日后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需进行年度检验。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要求。2007年6月11日至7月20日,单位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及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相关表册。 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6月11日至7月15日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有关政策,也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咨询电话见下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咨询电话 市中心 27838172 油田分中心 25920397 铁路分中心 26183547 和平管理部 23395270 河东管理部 24417633 河西管理部 23262055 南开管理部 27413007 河北管理部 24457395 红桥管理部 87729935 塘沽管理部 25798581 汉沽管理部 25666887 大港管理部 63310076 东丽管理部 24966285 西青管理部 27917755 津南管理部 28397065 北辰管理部 26912491 宁河管理部 69590013 武清管理部 29321725 静海管理部 28911711 宝坻管理部 29223261 蓟县管理部 29120906 开发管理部 66224163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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