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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
第二条 房产价款、其他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产价款、其他价款实施监管。 房产价款为 元, (大写) 。 乙方首付款 元,申请银行贷款 元,契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土地出让金 元,图纸资料费 元,登记费 元,印花税 元,登记费(抵押) 元,其他 元,合计 元,(大写) 。 扣除转让手续费 元,印花税 元,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元,甲方应收交易价款为 元,(大写) 。 甲方提供收取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账户: 第三条 价款交付 乙方应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契税、转让手续费、土地出让金、图纸资料费、登记费、印花税、登记费(抵押)等, 合计 元,(大写) ,一次性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的,乙方应调增首付款数额,并一次性补齐,交易资金总额不变。乙方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 房产交付 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乙方。如遇不 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 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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