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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
第五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交付房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2、 乙方逾期付款或不符合付款形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3、 其他约定:
第七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该房产交付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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