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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
第三条 房产交付 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 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 第四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交付房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2、 乙方逾期付款或不符合付款形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3、 其他约定:
第六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该房产交付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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